與人通姦之配偶於離婚後,可否與相姦者再婚呢

與人通姦之配偶於離婚後,能否與相姦者結婚?對此舊法中的民法第九百八十六條曾謂:「因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與相姦者結婚。」且依舊法第九百九十三條規定,違反者,前配偶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但舊法第九百八十六條和第九百九十三條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已被刪除,其理由是本條被視為道德制裁,且實際上無助於解決問題。許多人認為這樣的限制只會增加社會矛盾,特別是對於子女的影響,使他們成為非婚生子女,進一步造成家庭和社會問題。最終,法律刪除了這些限制,使離婚後的配偶能夠自由選擇婚姻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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