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最後更新日期:2024-10-02
從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得知,法律規定配偶與人通姦,被害配偶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因此,只要有通姦之具體事證,即可訴請法院判決離婚,惟此際應注意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之規定,倘配偶對於通姦行為事前同意、事後寬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此外,夫妻若能協議,當然也可以協議離婚。
當配偶與他人通姦時,這通常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在許多法律體系中,通姦被視為婚姻不忠,因此配偶可以根據這一情況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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