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的法定繼承人,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之順序定之,而配偶在法律上的繼承地位為「當然繼承人」。惟所謂「配偶」,指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時)有合法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夫或妻而言。被繼承人的情婦或小老婆,徵信社與被繼承間並無合法的婚姻關係,其身分並非法律上之「配偶」,自無法定繼承權。
惟如被繼承人生前如對該情婦或小老婆有繼續扶養的事實時,該情婦或小老婆可以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向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的程度及其他關係,請求酌給遺產。如果親屬決定「給得過少」或「根本不給」時,該情婦或小老婆尚可請求法院以裁判方式酌給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