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最後更新日期: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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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 293 條(無義務者遺棄罪)
-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 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罪)
-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 294 條-1(不罰規定)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 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 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 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 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遺棄罪相關的新聞案例
- 北市東區驚見棄嬰!狠父暗夜「連人帶車」丟騎樓落跑警依遺棄罪嫌起訴:2024年10月20日深夜,台北市東區發生棄嬰事件。一名男子將約4個月大的女嬰連同嬰兒車丟棄在騎樓,隨後逃逸。警方調查後,依遺棄罪嫌起訴該男子。(YAHOO奇摩新聞)
- 病母控告女兒遺棄罪:2022年1月,台中市60多歲的老婦人控告黃姓女兒遺棄罪,理由是她因病住院後,女兒卻不讓她返家,要求她搬到另一女兒住處,且不給生活必要費用與扶助。法官認為黃母有領取社會福利,生活無虞,判決黃女無罪。(法務部)
- 警所外丟包失智媽,也是遺棄:兩名女兒將患有失智症的母親丟棄在警察分局外,導致母親無法自救。警方認為她們違反扶養義務,依遺棄罪嫌移送檢察官偵辦。(法務部)
這些案例顯示,遺棄罪涉及將無自救能力者置於危險狀態,並未提供必要的照顧或保護。法律對此類行為有明確的規定,違者將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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