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罪

文章最後更新日期:2024-11-28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1.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8條(重傷罪)

  1.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79條(義憤傷害罪)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80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281條(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2條(加工自傷罪)

      1.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6條(妨害幼童發育罪)

      1.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4.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5.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287條(告訴乃論)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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